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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季)

1.2万买假翡翠戒指被蒙5年昨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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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花近1.2万买一只假的天然翡翠戒指,唐先生5年后送质量部门鉴定才如梦初醒。昨天他终于在罗湖消委会的协助下在深南路某专业珠宝金行换回了一只同等价值的纯天然翡翠戒指。

经鉴定戒指只值2000元

唐先生于1997年12月30日在深南路某百货商场内的专业珠宝金行里买了一枚千足纯金镶天然宝石翡翠戒指。当时的珠宝金行的售货员一再保证那是纯天然的宝石戒指,并在发票上印了“绝对天然正品保证”字样。

“谁料买回戒指没有两天,就有懂行的朋友说,这枚戒指是经过加工漂洗处理的假天然翡翠戒指。当时我马上找到该珠宝金行理论。”唐先生说,但金行主管认为唐先生的朋友不懂,这枚戒指是经过质量监督部门鉴定过的,不是假货。这样一来,唐先生信以为真,就作罢了,还不舍得戴着这枚戒指,将它锁了起来。

今年3·15期间,唐先生看到报纸上关于质量监督部门珠宝免费检测的消息,于是把戒指拿到深圳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

结果令唐先生大吃一惊,自己花了近1.2万元买的天然翡翠,经过鉴定竟然真如朋友所说是经过人工漂洗加工充填处理的假天然翡翠,市价不过是2000元一枚。唐先生当即愤怒地带着鉴定结果去找该珠宝金行讨个说法,可是遭到金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找罗湖消委会投诉。

5年虽过消费者仍有理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纠纷的时效为两年,唐先生与金行发生的纠纷已经5个年头,是否失去法律规定的时效呢?罗湖消委会考虑到此,发现在《消法》里第十六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问题应当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尤其是《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消委会遂受理了该投诉,5年前唐先生购买这枚戒指时就曾怀疑是假货,但金行一再承诺和蒙骗消费者,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有欺诈的违法行为;第50条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中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非法行为。

故此,唐先生知道权益受损的时间应当是送到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正式鉴定作出结论后,也就是从今年的3月21日算起。

昨天,罗湖消委会通知商场和珠宝金行的负责人前来消委会协商调解唐先生的投诉,商家珠宝金行老板当场拍板给唐先生退换一枚1.2万元的货真价实的纯天然翡翠戒指。(记者植文秀通讯员杨剑昌、廖志平)


文章来源:大洋网 


时间:200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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